1.受讓方受讓標的后,由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限制,導致受讓方能夠行使的標的債權數額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標的債權數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當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關于印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77號)相關規定。
2.在受讓方受讓后,對該標的債權在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
3.在受讓方受讓后,受讓方可能無法享有轉讓方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4.在受讓方受讓后,可能因存在計算誤差或其他原因,從而導致受讓方實際接收的債權金額與本合同附件所列債權金額不完全一致。
5.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
(1)與掛牌標的債權相關的債務人和/或擔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注銷、被撤銷、被關閉、被吊銷、歇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形;
(2)掛牌標的債權可能存在不能被強制執行的情形;
(3)擔保物、抵債資產可能發生滅失、毀損或存在欠繳稅費、無相關權屬證明、無法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占有、喪失使用價值或其他減損擔保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4)涉訴標的債權可能存在不能變更訴訟主體、執行主體等訴訟風險;
(5)掛牌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欠繳各種訴訟費用的情形。
(6)掛牌標的債權已在轉讓日前從法院實現了部分回收款項,該部分回收款項已由轉讓方作為債權處置費用沖抵部分債權,該部分回收款項無法在轉讓后作為受讓人的受償款項。
6.意向受讓方如受讓轉讓標的則必須放棄并承諾在其與后手簽署的協議中要求后手也放棄標的債權中可能存在的能夠追究銀行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
7.意向受讓方如受讓轉讓標的則必須放棄并承諾在其與后手簽署的協議中要求后手也放棄標的債權中存在的能夠追究中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對外披露及做出有損于中國外債償還信譽的行為。
8.可能存在著掛牌期內轉讓方提前終止掛牌撤回轉讓的情形。
9.轉讓成交后,轉讓方不再就掛牌標的的來源、瑕疵和風險的披露和說明承擔任何責任,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受讓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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